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玉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建森,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兆恒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国华。
关于张胜利、赵玉凤申请执行郭建森、洛阳兆恒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法字第0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张胜利、赵玉凤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5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