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利、赵玉凤与郭建森、洛阳兆恒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2:3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玉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建森,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兆恒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国华。

关于张胜利、赵玉凤申请执行郭建森、洛阳兆恒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法字第0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张胜利、赵玉凤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5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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