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在杞县建设路阿里巴巴网吧上网,趁管理人员疏忽之际,先后将网吧内八台电脑后盖卸掉,盗走电脑内存条八只。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内存条价值3312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认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爱良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谢启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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