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青与汪本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8:41:19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486号 |
原告刘亚青,男,1988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求实,男,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本亚,女,1990年9月27日生。 原告刘亚青诉被告汪本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青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本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亚青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外出异地务工。2012年8月我收到被告要求离婚的信息后,我与被告父亲将被告找回老家。但不久,被告不辞而别,从此不与原告联系。现原告久等被告不归,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汪本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亚青与被告汪本亚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2010年6月3日生育女儿刘××。婚后,原告始终在温州务工。被告前期主要在娘家生活,生育、抚养孩子。2011年起到盛泽务工,双方主要通过电话联系。2012年8月原告收到被告发给的要求离婚的一条信息后,与被告父亲分别从异地出发但同时赶到被告务工处将被告找了回来,被告父母均不同意被告离婚并打了被告。因原告母亲的治疗需要,原告不几天便赶往温州,被告在原告走后不久又外出务工,并从此不与家人及原告联系。原告在2013年春节时将孩子从被告父母家接回自己家由原告父母抚养,双方所住房屋系原告父母所建,被告结婚时所带嫁妆有电视机、洗衣机、四组合柜各一台(套)及床上用品等。现原告久等被告不归,来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青与被告汪本亚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现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确凿证据。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又未到庭应诉,本院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原、被告的婚姻应保护一次,希被告能及时与原告联系,解释出走原因,争取双方重归于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亚青与被告汪本亚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亚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元银 审 判 员 王文宝 人民陪审员 杨 予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士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