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2:0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新社,男,蒙古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张新社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指令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江增

审判员  姚翠萍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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