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2:0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上诉人贾某某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某的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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