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408号
原告府谷县鑫华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茂。
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宏鑫矿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鑫华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宏鑫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鑫华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宏鑫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九十元,由原告府谷县鑫华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新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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