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941号
原告马元周,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莉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果,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庙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
委托代理人吴月田,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周诉被告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元周于2015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元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元周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马元周负担。
审 判 长 王浩
审 判 员 赵霞
人民陪审员 李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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