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78号
原告张洪涛,男,出生于1974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陈玉硕,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慧霞,女,出生于1976年8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涛诉被告郭慧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洪涛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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