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言枝与李炎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6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18号
原告董言枝,女,出生于1982年2月15日,汉族,住新密市大隗镇老其沟村西沟57号。
委托代理人石光辉,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炎莉,女,出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上沟5号。
委托代理人韩占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言枝诉被告李炎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言枝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言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言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董言枝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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