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现与邢辉利、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6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3-2号
原告李书现,男,出生于1951年7月14日。
被告邢辉利,男,出生于1971年11月13日。
被告李国治,男,出生于1967年8月2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现诉被告邢辉利、李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李书现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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