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4号
原告邓明,男,出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七里桥村一组周家冲。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浩强,男,出生于1992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高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诉被告宋浩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邓明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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