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娜与杨旭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5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24号
原告陈伟娜,女,出生于1990年5月14日。
被告杨旭瑞,男,出生于1987年10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娜诉被告杨旭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伟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伟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