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513号
原告魏根立,男,出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
被告吴书奎,男,45岁,汉族。
被告张宗祥,男,出生于1962年3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根立诉被告吴书奎、张宗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根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根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魏根立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