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05号
原告王留锁,男,出生于1955年11月27日。
被告陈春芳,女,出生于1957年2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锁诉被告陈春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留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留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留锁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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