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38号
原告张冠军,男,出生于1980年8月13日。
被告吕卫杰,男,出生于1979年10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军诉被告吕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冠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冠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为1970元,由原告张冠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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