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56号
原告景素粉,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21日。
被告韩海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素粉诉被告韩海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素粉开庭过程中无故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素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景素粉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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