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62号
原告魏学建,男,出生于1977年11月13日。
被告徐小莉,女,出生于1980年8月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建诉被告徐小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学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学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魏学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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