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5号
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
被告许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