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红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苏屯村第八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3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刘长红,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苏屯村第八村民组。

代表人董黎霞,组长。

委托代理人苗秋柱、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红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苏屯村第八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长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长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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