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乔某某,女,出生于1980年9月1日,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6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