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

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新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