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郑红军,男,出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
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军诉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红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郑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