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17号
原告郭有权,男,出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
被告于松亮,男,出生于1965年4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权诉被告于松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有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2元,由原告郭有权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