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65号

原告郝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常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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