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2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焦某某,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焦某某。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春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