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焦某某,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焦某某。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春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