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强与段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13-2号

原告王智强,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敏、李源政,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永乐,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强诉被告段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强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其中1650元由原告王智强负担另150元退还原告王智强。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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