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13-2号
原告王智强,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敏、李源政,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永乐,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强诉被告段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强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其中1650元由原告王智强负担另150元退还原告王智强。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