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鞠萍与马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4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13号
原告王鞠萍,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改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鞠萍与被告马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鞠萍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鞠萍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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