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1541号
原告高少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靳会浩,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中亮。
原告高少辉诉被告高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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