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争诉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2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9-1号
原告杜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大街10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森田,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争诉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杜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杜争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景柏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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