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9-1号
原告杜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大街10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森田,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争诉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杜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杜争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景柏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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