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惠娟诉被告胡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2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楚惠娟,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38号。
被告:胡红琴,女,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许昌市东大街绿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惠娟诉被告胡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惠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红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惠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惠娟对被告胡红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4636元,由原告楚惠娟负担。
审判员  田四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