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艳娟诉被告姚永辉、被告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25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曹艳娟,女,汉族。
被告:姚永辉,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娟诉被告姚永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曹艳娟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艳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艳娟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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