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力汽车诉被告范德海、姜巧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25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59号
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西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佳佳,女,汉族。
被告:范得海,男,汉族。
被告:姜巧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得海、姜巧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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