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01:2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63号
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景县景州镇中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书龙,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昌银行议台路支行签发的票号3130005124235880;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许昌县启典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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