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永胜上诉田红晓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1:19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永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三根,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红晓,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田红晓,基本情况已述。系田某某之母。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长献,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永胜与被上诉人田红晓、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倪永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三根,田红晓及其与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长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倪永胜。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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