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源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陈某某,男,45岁,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林某某,女,42岁,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一直不在一起生活,原、被告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某对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4月14日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林某某外出打工,夫妻间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原告陈某某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某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结婚后长期分居,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玉娥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