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玉红犯贩卖毒品罪 |
提交日期:2013-08-07 17:02:41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沈刑少初字第46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玉红,曾用名毕巧莲,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2006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沈丘县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年7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玉红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玉红及其辩护人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毕玉红在沈丘县槐店镇南关等处,先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李一X海洛因2.1克,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韩东升海洛因0.1克。 2012年3、4月份,在沈丘县槐店镇河南汽车站等处,被告人毕玉红先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二X、赵XX海洛因1.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一X、李二X、赵X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玉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玉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 涛 审判员 樊英杰 审判员 郭 慧 二 ○一三 年 六 月 六 日
书记员 张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