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6:52:39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卫刑初字第9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平,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建平携带作案用刀片窜至平顶山市30路公共汽车上,在该车行驶至广电大厦附近时,刘建平趁张秋云不备将其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900元、面值700元九头崖提货卡一张、面值100元九头崖有价证券一张、面值1000元丹尼斯提货卡一张、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等。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秋云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寄押凭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任 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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