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6:45:32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卫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李刚以给王会龙找工作为由,在王会龙位于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石灰厂村的家中,骗取王会龙22000元;以给王海莲安排工作为由,在王会龙位于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石灰厂村的家中,骗取王海莲母亲王梅兰22000元;2010年初以帮陈可辉购买平顶山市卫东区康馨花园棚户区改造住房为名,在平顶山市矿工路医药公司附近等处多次共骗取陈可辉120000元;2011年以给张国玉的儿子张旭安排至平禹九矿工作为由,在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门口骗取张国玉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会龙、王梅兰、陈可辉、张国玉的陈述、证人王秋雨、王海莲、李国山的证述、录音资料控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高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