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锋与李小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6:09:13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卫民初字第524号 |
原告赵晓锋,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应,女,1974年8月6日出生. 原告赵晓锋诉被告李小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刚,被告李小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晓锋诉称,我与被告李小应经他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同居,分别于1999年生育长子叫赵泽广,2005年生育次子叫赵泽坤,2011年生育女儿取名叫赵泽妙,2011年11月7日双方才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脾气暴躁,遇事不能沟通,对家庭对父母不尽应有的义务,导致夫妻双方经常生气吵架,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的长子赵泽广、次子赵泽坤、女儿赵泽妙有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900元;3、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阳光小区五号楼六单元六楼西户房屋一套依法分割。 被告李小应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要求与我离婚,并非原告本意,事实上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很好。我认为我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分别于1999年9月9日生育长子叫赵泽广,2005年6月6日生育次子叫赵泽坤,2011年4月4日生育女儿取名叫赵泽妙,2011年11月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有因性格和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的现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虽有因性格和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的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仍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晓峰与被告李小应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晓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东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