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要求宣告谌小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6:30:21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卫民特字第5号 |
申请人谌治安,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 申请人谌治安要求宣告谌小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谌小磊(身份证号码:410403198109275539),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经鉴定,患者谌小磊乘坐摩托车不慎摔伤头部,鉴定时谌小磊中度昏迷状。能自动睁眼,疼痛刺激仅能哼哼,不能与他人进行情感及语言交流。双上肢屈曲强直。能经口喂进部分流食,不能咀嚼。卧床、饮食及大小便需要家属管理,双下肢不自主活动。肌力Ⅳ级。病理征阴性。被鉴定人谌小磊系交通事故伤,构成Ⅰ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谌小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谌治安为谌小磊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中 波 审 判 员 张 小 磊 审 判 员 李 艳 飞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