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万春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5:18:13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6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万春,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万春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万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6日15时30分,被告人尚万春酒后驾驶豫A1381Z号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中强国际小区东门口,进入小区时将小区大门升降杆撞坏,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尚万春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83.08mg/100ml。被告人尚万春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万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麻某某、端木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万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万春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尚万春所犯危险驾驶罪罪行,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尚万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尚万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万春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黄艳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