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赵亚丹与被告常朋召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5:11:26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568号 |
原告:赵亚丹,女,1988年3月11日生 。 委托代理人:王丹,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常朋召,男,1982年10月30日生 。 原告赵亚丹与被告常朋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朋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亚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经于2011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未生育子女。2012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再无任何联系,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下去。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共同负担。 原告向本院的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2、结婚证登记档案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常朋召缺席,其书面辩称:二人婚后感情生活各方面都很好,从未生气打架,相互很关心体贴。双方之所以发生矛盾,主要是原告母亲干预,破坏了二人的生活。希望法院尽量调解使双方和好,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应把结婚费用共计45700元赔偿给被告,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未生育子女。2012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无任何联系,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下去。2013年4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共同负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父母均表示如果原告不愿再回家,就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应共同努力创造美满幸福的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二人缺少交流沟通,难以促进理解和包容,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且明确表示不愿再回家,被告亦表示如果原告不愿再回家,就同意离婚,综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结婚费用,无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常朋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亚丹与被告常朋召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亚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王云东 审 判 员 段占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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