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璐艳与徐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5:48:01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卫民初字第286号 |
原告罗璐艳,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徐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罗璐艳诉被告徐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璐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通过网上认识,200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我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经常在外面赌博,欠了很多赌债,严重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一气之下我于2012年下半年回到娘家居住,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彼此缺乏沟通,有因家务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2012年6月份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的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仍有和好
共同生活的可能,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罗璐艳与被告徐磊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罗璐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刘 宏 民 代理陪审员 李 超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延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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