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曹志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5:01:2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5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建材厂,住所地:荥阳市汜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瑞江,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志刚,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曹志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建材厂申请再审称: 一、二法院审理该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建材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审理该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建材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建材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