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章秀霞诉被告梅勇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5:03:59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413号 |
原告章秀霞,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汪运胜,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勇(又名梅村贤),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 原告章秀霞诉被告梅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秀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运胜、被告梅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8日生女孩梅XX,1999年9月25日生男孩梅X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时常对原告大打出手,且有酗酒赌博恶习,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双方因难以共同生活,于2012年10月分居至今,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并请求对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双桥”车一辆予以平均分割,请求女孩梅XX由原告抚养,男孩梅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偶尔争吵,并无家庭暴力,被告极少饮酒,无赌博恶习,只是偶尔玩小牌。被告对家庭对孩子有责任心,负责家庭全部开销,还照顾上学的小孩。反而是原告无责任心,贪图玩乐,常夜半不归。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28日生女孩梅XX(现已在外打工),1999年9月25日生男孩梅XX。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架,伤害了夫妻感情。2012年5月,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原告亲笔书写“因两人感情不和,现协议离婚,位于生产公司房子一套留给梅XX,剩余所有财产都有梅村贤所有,外债都有梅村贤所负,章秀霞不要任何财产,不承担外债,只承担孩子抚养费。”因被告不予接受上述协议,故双方终未签字。2012年农历10月份,原告只身离家,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生活,后于2013年3月下旬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和原告代理人对证人王XX、蔡XX、梅X的调查笔录及原告与被告手机短信交流文字材料(2013.3.7-2013.3.17期间);有被告提供的原告书面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有争吵甚至肢体冲突,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因此起诉离婚。诉讼中因被告强烈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与原告和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鉴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给原、被告夫妻重归于好的机会,满足被告和好愿望,故依法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秀霞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章秀霞与被告梅勇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梅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闻 传 崇 审 判 员 柳 玉 慧 人民陪审员 王 奉 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