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席锋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56:56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436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4日22时许,邓州市小杨营乡××社区居民席锋与邻居发生纠纷,将本村村民邹一×、张××打伤,邓州市公安局杨营乡派出所民警林×、吕××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依法传唤席锋时,吕××被席锋用拳头打伤脸部。经鉴定,吕××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席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调解协议、收条、邓州市公安局证明、证人邹一×、邹二×、王××、程××证言、被害人吕××的陈述、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锋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席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韬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