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辛建章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怕角色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52:42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423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建章,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建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深夜,被告人辛建章到邓州市赵集镇××村杜一×家,摘门入室,将院内一辆银白色台铃电动自行车、九只鸡子、四十斤芝麻、一壶花生油及一个打气筒盗走。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3060元。案发后,电动自行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领条、证人杜二×、李××证言、被害人杜一×、梁××的陈述、提取照片、辨认笔录、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建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建章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辛建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建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建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韬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