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金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47:02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8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金博(别名陈旦),男,1995年2月8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陈金博先后多次在新密市市区内实施盗窃。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博在新密市大鸿路鸿海洗车行内给被害人刘某某洗车时,将被害人刘某某车内的现金87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2、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博到新密市周楼街中段山椒王串串香火锅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100元盗走。 3、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博到新密市周楼街中段山椒王串串香火锅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现金100元盗走。 4、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博到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香山庙内,将香山庙观音殿楼上的功德箱撬开,将功德箱内的现金50元盗走。 被告人陈金博于2013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书峰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密市拘留所出具的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金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金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金博已退赔被害人87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博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予以折抵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金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陈金博对其违法所得250元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任学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