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市隆荣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49:33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催字第1号 |
申请人无锡市隆荣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锡市隆荣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018389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元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隆荣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方萍 审 判 员 张建光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