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朱晓静、朱晓源、朱晓红与被上诉人陈荣璞继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50:3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110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静,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源,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璞,女,汉族,1949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景伟,河南裕禄吕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晓静、朱晓源、朱晓红与被上诉人陈荣璞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晓静、朱晓源、朱晓红委托代理人赵东强,被上诉人陈荣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忠宇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李润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
